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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污水入河涌,严肃查处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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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 19: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4日早上7点,镇生态局、市生态局联合行动,与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人员到达了胜龙村为民路,准备开展一场“收网行动”。

科技手段 科学排查


日前,小榄镇胜龙村二九龙涌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站发现该段河涌pH值下降至6.5以下,最低至6.1,且连续多日呈夜间下降规律,存在企业夜间偷排含酸废水的嫌疑。镇生态局联合市生态局成立“二九龙涌pH值溯源小组”,通过调取附近企业和排水管网资料,科学选取关键节点(下水井)加装水质在线监控设备,迅速将目标锁定在为民路某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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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排查溯源

锁定目标 严肃查处


溯源小组根据含酸废水的排放规律,在1月4日清晨开展了“收网行动”,并在1月5日进行“回头看”检查,成功在为民路某工业园区内发现某五金制品企业在厕所偷排含酸废水的违法行为。该五金制品企业的清洗废水虽然已接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但因贪图方便,企业直接在厕所清洗挂件,产生的强酸废水通过厕所排放至化粪池,进而流入市政排水管网,最后流入河涌,导致河涌变“酸”。镇生态局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制作笔录,安排采样检测。目前,已移交至中山市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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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五金企业在厕所排放清洗废水

偷排行为 害人害己


水污染治理作为全市两大攻坚战之一,彰显了全市上下“治水”的决心与民心。某些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将生产废水通过软管暗管、渗坑沟渠等自以为隐蔽的方式偷排至外环境,殊不知这样的“节约”成本的行为是破坏环境、舍本逐末、害人害己。
小榄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偷排废水等各类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为小榄镇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素材来源:小榄镇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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